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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鲁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工作了将近2年的民营企业职员,现在面临一个难题,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2000年大学毕业至今我就职于一软件公司,当时我签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交给领导后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及时拿到自己该保留的那份合同,出差半年回来后到人事处询问要求拿回合同,发现合同还是只有我的签名,人事处的人说还没有拿给总裁签字,要和新的一批人一起拿去签字,暂时还不能给,也就是该合同只有我的签字,后来又出差很久,这件事又告一段落,到现在我想跳槽,公司也想裁员,我不知道自己这样是算口头签了合同呢,还是没有签合同,而且我如果提出辞职则公司方面肯定会将合同拿给领导签字,我要付违约责任;我很被动,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像这样当时意思表示都很明确的合同有效吗?您可以给我一些意见吗?
急切地希望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答复:
您好!您能将心中的困惑E-mail招聘网,我们感到很高兴。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意见,以供参考。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虽然您与单位的合同,单位尚未签字盖章,但是由于您本人已经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合同至少对您来说,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单位可以随时在合同上签字,您已经处于被动地位。这也就是说,如果您现在提出辞职,单位会很快在合同上签字,并对照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与其如此,我建议您不要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请求,而是等待用人单位对您作出相应的处理。
至于您所担心的“如果是公司将我裁掉的话,可能又会以合同未完全签完为由,公司不付违约责任”的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因未订立或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三条指出: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 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包括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工伤医疗待遇损失、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针对您本人的情况,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两个月工资(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 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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