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疑难解答 |
|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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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尊敬的鲁先生:您好!
我是一位200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将于今年7月毕业。前几天,我找到一家私营企业,面试后,单位说先签学校发的那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然后试用三个月,满意后再签合同。我想请问:
1.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是否损害了我的利益?
2. 我知道没有签合同是谈不上试用期的,但协议书是不是合同?协议书可否代替合同?协议书有什么用?为什么毕业生就业时需要签协议书,而社会人员不需要呢?
3. 协议书上没有提到试用期的情况,也没有提到待遇薪金、签订年限、工作内容等重要问题,但提到可以将其它承诺附材料作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并明确写有如有违约,应向另两方各付违约金1000元。如果我签了协议书后,在试用的三个月内(还没签合同),提出辞工,要不要交违约金呢?
4. 签合同、签协议书、试用三个月、转档案户口,这几者的先后顺序应该是怎样的?
万谢!
答复:
您好!您在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招聘网,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一一作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满后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或者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虽然带有一定的劳动合同性质,其中也约定了一些劳动权利义务,但是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不能以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主要作用是用来约束毕业生的随意违约的,因为毕业生往往在毕业时会联系很多用人单位,有了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保障毕业生不能随意签约单位。至于说为何只有毕业生才签定协议书的问题,其实这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是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采取包办的结果。而社会上的人不签定一是因为社会上的人员不再受学校的分配约束,同时,国家对社会上的人员也不再承担分配的义务。
3. 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主要是用来保证毕业生能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的,至于说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工作后是否辞职则不受此违约金限制。同时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点看,您在试用期内辞职也是您的权利,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 关于签合同、签协议书、试用三个月、转档案户口这几者的先后顺序,我认为,先是签订协议书,毕业之前转移档案和户口,到单位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门的试用期协议中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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