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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5:03
问题:

鲁律师,您好!

我分公司目前通过劳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使用了一批公司职工的子女(劳务工),分公司各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协议“,劳务公司与上岗的职工子女签订劳动合同。各用工单位向劳动公司结算劳务费,由劳务公司为上岗的职工子女发放工资。有些劳务工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要求把他们的待遇提高到与分公司同岗位职工的水平。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分公司职工和劳务工分属两个企业,如何理解劳务工提出的“同工同酬”问题?

谢谢!


答复;

您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对于前两个条件:同岗位、同工作量,衡量起来还比较容易,但是对于同样的工作业绩衡量起来就比较困难,因此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有时待遇会有很大出入。

关于不同的用工形式下的职工待遇是否应当一致的问题,如果从严格的意义来说,公司职工和劳务工也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原则,但是由于分公司并不是和劳务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是直接支付给输出劳务的公司,因此劳务工是没有权利直接向分公司提出提高待遇的,而是应当由输出劳务的公司与分公司协商。

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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