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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违约索赔或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指控?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51:30
问题:

鲁律师,您好!我在一家企业作人力资源工作,我们通过猎头或其他渠道招聘的高级人才,常常面临原单位的违约索赔或侵犯商业/技术秘密指控。请鲁律师指点我们应如何操作,以避免类似问题?目前国家对人才流动有何新规定?

谢谢!


答复:

您好!感谢您对招聘网的信任与支持,关于您咨询的在招聘高级人才时,如何规避引进人才的法律责任的问题,非常具有实用价值,也是很多人力资源工作者都比较关注的问题,现在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谈谈个人看法,妥当与否,供您参考。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表明: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承担连带赔偿应当预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劳动者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招用该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把握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程序。如果已经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根据劳办发[1995]35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使单位未予批准,也视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约定用竞业避止条款,如果约定有竞业避止条款,劳动者辞职就不仅仅是受提前30日通知的限制,有的要求调整工作岗位6个月后,才能辞职,有的要求3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参与竞争。因此,在聘用这些人时,单位应特别注意。

关于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问题,一般是指聘用人员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泄露给新的用人单位,从而侵犯了原单位的利益。因此,在这方面的约束,就需要诚信。

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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