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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添劳动合同内容 公司毁约被判赔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7:18

  签订合同时单方面添加内容,在经双方签字后,添加的内容是否有效?日前,静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用工合同纠纷。对这起案件中出现的添加合同内容是否有效的争议,静安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在合同中单方面擅自添加追究违约内容的职工。

  2003年末至2004年1月1日,上海一科技公司分别与公司动画部主管郭小姐、公司总务崔先生及担任设计工作的王先生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4年9月至11月期间,科技公司口头通知与郭小姐、崔先生及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获知情况后,3名员工以当时所签的书面合同中第40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赔偿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的条款,要求赔偿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

  但科技公司提出,第40条款内容系为3人私自添加,不愿支付赔偿。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条款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3员工在合同书上添加内容,虽违反了诚信原则,但此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法规,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分别补偿3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一个月的替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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