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信息港 | 昭通人才网 | 水富人才网 | 鲁甸人才网 | 巧家人才网 | 盐津人才网 | 永善人才网 | 绥江人才网 | 镇雄人才网 | 彝良人才 | 威信人才网
今日是:
昭通人才网
  首 页 人才求职 企业招聘 职场指南 企业注册 个人注册 IT资讯 毕业论文
不可随意调整孕期职工岗位与工资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5:07
问题:

您好:我是一家咨询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我公司有一名担任咨询顾问的女员工目前处于孕期待产,由于怀孕她无法再承担顾问的工作,公司希望能根据她的情况调整一下工作岗位,让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由于岗位调整待遇也相应调整。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背国家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整岗位,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谢谢!


答复:

您好!招聘网能为您提供咨询服务,我们感到很荣幸。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此表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进行变更,就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有两种情形:一是协商变更;二是法定变更。

根据劳动法第17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从您的来信看,贵单位在变更其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相应降低其工资,显然不能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因此协商变通的路子,显然是行不通的。这样就剩下法定变更了。那么什么情况才能进行法定变更呢?

一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法第2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变更、调整其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即使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强制变更。但是,具体到贵公司的问题,该女工是因为怀孕、身体不适才影响工作的,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范畴,因此单位也不能以此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除非是用人单位出于保护孕期女工身体的需要,将其从属于法律规定的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下来,安排对其身体有利的工作。即使这样,用人单位也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

二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也可以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就我个人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用人单位部门撤并、研发合作项目取消、产品结构调整、经营战略变化以及人员结构层次变化等。对于女职工因怀孕问题,不应当列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范畴。即使单位考虑调整,也应当考虑员工的意愿,并尽量不要调整其工资。

祝您工作顺利!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转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最新文章
·西双版纳事业单位2006年公
·云南省交通厅直属事业单位
·云南白药大药房委托云南省
·2006年11月4-5日第2届制造
·东莞市基业人才市场11月现
·制造业名城(东莞)招聘会
·[11月19日/12月16日]广东
·[2006年11月]东莞基业人才
·广州韦博人才市场11月招聘
·广州南方人才市场11月大
·我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一
·第四届山东海内外人才交流
·武汉市免费招聘会12场供岗
·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招聘启
·云南民族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铭万昆明分公司竭诚邀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
·红河传媒集团《红河日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
·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线电视
  • 上一篇: 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属违法行为
  • 下一篇: 拒付加班费,可解除劳动合同
  •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在线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服务  | 

    Copyright © 2005 ztr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05068011号
    QQ:50554157 MSN:lssas@msn.com E-mail:lssas@msn.com
    昭通人才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