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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5:06
问题:

鲁老师,你好!

我在机场工作,97年与机场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98-2000期间被机场多次派出培训。

今年机场改制,我们航管部门独立出来,但是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新的合同,请问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新的空中交通管理站与我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现在是不是可以以合同签订人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新的单位是否可以向我要求辞职补偿?另外机场原来文件规定培训后工作两年即为服务期满。但是如果在两年期限未满时,再次培训,服务期限是否要累加?如果新的单位要求辞职补偿,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旧机场的规定执行?

希望鲁老师能够抽空回答我的问题,谢谢!


答复:

您好!招聘网能为您提供咨询服务,我们感到很高兴。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劳部发[1995]309号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就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这也就是说,您可以提出与新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但合同的内容要由双方协商。您不能直接以合同当事人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根据合同约定,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您所说的民航机场在北京的话,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2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从这一规定看,您提出辞职已经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培训服务期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认为您的服务期不存在累加的问题,而是应当根据最后一次培训为依据,服务期满两年。因为,如果您最后的培训服务满两年的话,先前的培训自然也会满两年。

3、关于执行依据的问题,由于您与新的用人单位并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自然应当依据原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执行。

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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