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属违法行为 |
|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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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鲁先生:您好!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已经一年多了。老板当时许诺给我工资按年薪发放,即每月发一部分,另一部分存入一个存折里,一年后将存折给我。但当时老板以时间很忙为由,迟迟未与我鉴定劳动合同,直到现在。每次发工资时,我的工资都是先算总数,扣除所得税后,再从中拿出一部分存入银行,另一部分发给我。但现在时间已到,老板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发给我存折,请问我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回我的所得吗?
谢谢!
答复:
您好!您在遇到困难或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招聘网,感谢您给予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部发[1994]118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物),也不得变相地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您所在的单位虽然不是直接以向您收取抵押金的方式与您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其每月从您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所谓的年薪,并在一年后发放的做法,属于变相地向您收取抵押金,其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此外,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由此表明,用人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或者拖延向劳动者发放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都应当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祝您的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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