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假期间上班全凭自愿 |
|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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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鲁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一问题想咨询您:公司一名女员工休产假,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给她3个月产假,1个月晚育假,另外因为是难产,增加产假15天,共计四个半月,产假休至5月20日。
目前因为公司业务比较繁忙,希望她提前回来上班,四月份可以不定时上班,五月份正常上班,请问女员工产假期间回来上班待遇是否有相关规定?是否可比照加班按工资1.5倍计算?
麻烦您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
答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女职工产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以看出,产假是生育女工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产假期间,女职工虽然不提供劳动,却有权获得工资待遇。
具体到您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该女工在产假期间是否回单位上班完全凭其自愿,如果愿意,单位在支付其产假工资的基础上,还应当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该女工不同意,单位不能勉强。
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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