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用期限不合规定,是否需缴纳赔偿? |
|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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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您好!我是前年的医科毕业生,在进医院前曾签过一份协议,如不来医院,违约赔5000元,进医院后签了一份正式合同,试用期一年,工作期四年,总共五年,违约按医院规定赔,一年2000,现在我工作了8月,辞了职,医院说要赔10000(一年2000,五年10000),我听前辈说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钱,不知我到底应这样赔?是按协议的5000,还是合同的10000,或是不用赔。不知劳动法在这方面有无明文规定?望不吝赐教。
谢谢!
答复:
您好!《劳动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您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您与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1年,而您是在工作8个月后提出辞职的,这就将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了。《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据此规定,您与单位签订的关于试用期1 年的约定就是违法的,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无效条款。对于带有无效条款的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原劳动部作出的复函:劳动合同的个别条款被确定无效后,如果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其他义务。
由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的辅助条款,而不是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因此,即使该条款被确定无效,您也可能要承当违约责任,即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您所在的医院在试用期约定方面存在明显违法的问题,您不妨以此为条件,与单位达成协议,以便少交或不交违约金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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