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
| 昭通人才网 更新时间:2006-1-23 23: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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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鲁老师:
我是一个人事工作者。日前,我单位有一位8年前停薪留职的职工来找我们报销大额医药费。该人在10年前离开的时候,我单位并未与他签定停薪留职期限。后来想通知该人回单位,却联系不上他。可是我们并没有在报上刊登公告通知他回来。在他离开后,公司又制订了有关医疗报销的文件,对医疗报销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可是我们没能够把这些文件送到该同志手上。
请问:1. 我公司和该同志的劳动关系现在还存在吗?2. 我公司后来颁布的有关限制医疗报销的文件对该同志有效吗?
非常感谢!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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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表明,对于停薪留职人员,只要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该职工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 关于医药费报销的问题,劳人计[1983]61号《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由此表明,该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单位是没有义务为其报销的。除非停薪留职协议中有关于报销医药费的约定。那样的话,在单位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后,有关限制医疗报销的文件对该同志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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